《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明确了新形势下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加强基础领域统筹,增强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整体支撑能力。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军地需求,综合运用重要资源。地方交通运输建设要按照突出重点、经济有效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贯彻好国防要求。优化空域结构,推进空域分类管理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建立空域动态管理、灵活使用机制。加强交通领域军地资源、信息、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共享与协作,积极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统筹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力度。统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军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优化总体布局。统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地理信息资料成果定期汇交和位置服务站网共享机制。统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军地气象整体布局。统筹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军民融合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加强统一领导,搞好军地协调。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加快建立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健全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军地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家规划管理体系和军队建设规划计划体系,搞好军地相关规划计划协调衔接。加强重大事项会商,及时通报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意见》强调,军地双方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强化改革创新、强化战略规划、强化法治保障,自觉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工作,一件一件督导推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注重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自觉把经济布局调整同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军队要遵循国防经济规律和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建设规律,自觉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