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自由王国" 五年三立规设标尺
新华社发 网上发布恐吓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等,将面临被判赔偿甚至锒铛入狱的危险。
网络“水军”、意见领袖、网络黑客——互联网时代,虚拟的网络社会给人们提供开放、自由平台的同时,也一度成为法外之地。如何依法维护网络秩序,让网络更好地服务公众,成为目前依法治网的核心。
五年三立规设“标尺”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利用网络信息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案件,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新规定向“有偿删帖”、“水军”、“人肉搜索”说“不”,并明确赔偿上限:网络侵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高可判赔偿50万元。
此前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网上诽谤他人、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谣生事、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在很多细节上规定了量化的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三个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网上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问责标准,细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基本上囊括了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
“五年三次针对网络信息管理密集地出台司法解释,这在其他领域是罕见的。这也足见网络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国家对网络管理越来越重视。”省城律师王振鹏认为,五年三立规为规范广大网友的网上行为提供了“标尺”,依法管理网络步入快车道。
网络空间不是“自由王国”
青岛某高校副校长王忠被本校教授赵谦举报,该教授在新浪博客和百度空间发表举报信,举报王忠雇凶伤人、招摇撞骗、涉嫌嫖娼等。王忠忍无可忍,于今年2月14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经依法传唤,赵谦拒绝出庭答辩。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赵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属实,其发布的上述文章无事实依据,并在网络上被多人浏览并转发,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将上述文章中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删除,不得继续发布涉及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谦删除相关内容,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承担公证费3000元。
如果出于商业目的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后果会更严重。今年3月,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互联网上发帖损害相关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刑事案件。蒙阴县某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石刚使用手机在互联网蒙阴吧、长清吧、潍坊吧等10个贴吧发布大量有关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资质、购买虚假合格证、“仅2012年就有上百辆车断大梁”等虚假内容,诋毁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产品质量。经蒙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刚在互联网的10余个贴吧散布有关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最终判处石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网络不再是“自由王国”,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网上发布恐吓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将面临被判赔偿甚至锒铛入狱的危险。
一般性的侵权多判赔几千元
“黑心法官”、“道德低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张强被当事人在网上骂来骂去。最终,张强还是选择了隐忍,没有去维权。
“一名法官每年要审理上百起案件,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在乎网上这些无稽之谈。再者,即使去维权,最终也只能判决对方支付几千元的精神抚慰金。说不准对方不在乎这点赔偿,还会继续在网上信口雌黄。”张强说。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判例来看,虽然新规明确规定网上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赔50万元,但对于一般性的侵权,一般法院都酌定几千元。“法律规定的判赔幅度过大,实践中网上侵权成本过低,这也是造成网上侵权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强认为。
雷政富、杨达才等一大批贪官因网络举报而锒铛入狱,网络反腐曾被认定为一个反腐新途径。新规出台后,有网友认为,可能网上举报会大大减少。“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网上举报的内容必须核查或者由谁核查,那么网上举报的内容由谁来确定是否属实?这一点目前存在法律空白。”省城律师梁文波说。
济南博主“雪狼”经常在博客上发表一些自创的文学作品,过几天,这些作品常常在网上泛滥,而作者换成了别人的名字。“雪狼”几次想维权,可是看看侵权人、侵权网站多数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无法证明谁抄袭了谁”,最后“雪狼”只好不了了之。
如何科学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不敢恶意侵权?如何界定是网上举报还是网上诽谤?对于网上作品如何认定作者、对于抄袭他人作品如何认定?这一系列问题,还需要更细的法律法规来界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