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博客可作民事案证据

05.02.2015  15:19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对外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上网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强调,为避免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行为,法院要求证人在作证前需要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则不得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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