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查处临沂市首例适用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30.01.2015  11:49

  近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依法查处因通过渗坑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罗庄区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并对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依法查封。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涉案驾驶员刘某某被行政拘留。据悉,这是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临沂市首例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

  1月18日上午,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在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一矸塘处,发现一罐车倾倒磨边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罐车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询问,现场提取了水样送临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经询问,刘某某交代,磨边废水是从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运出。经现场取样监测,倾倒的磨边废水中COD浓度为160mg/l,超出排放标准1.67倍;悬浮物(SS)浓度为2.28×104mg/l,超出排放标准759倍。该驾驶员通过渗坑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之规定,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在查封决定书上签字、按手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倾倒磨边废水的罐车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湿法磨边机

  

 

驾驶员刘某某正在向矸塘倾倒磨边废水

 

  在移送该案的同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对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月19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1月23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查封决定书,依法对该企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湿法磨边机、倾倒磨边废水的罐车进行了查封;1月27日,罗庄公安分局对涉事驾驶员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目前,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