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山东凭啥位居全国第一?

07.04.2017  20:31

日前,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关于2016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的通报》,山东省检察院推荐参评的2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有7件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15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获奖总数位居全国第一。

这份成绩的取得,得益于该省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建立了“两个机制”“二三四”办案模式,打响了“中途驿站”品牌。

“两个机制”汇成合力

2016年8月,未成年人纪某和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羁押在东营市某看守所。同年9月2日,他们的亲属向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该院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当天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建议,当日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据介绍,山东省检察机关为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发现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该省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发放检察官约见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层面丰富案件线索来源。比如,临朐县检察院研发了“在押人员诉讼信息流转一信通系统”,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或决定逮捕,该系统便自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发送短信,告知其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以及申请流程等事项。

“此外,我们还通过建立部门、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联合集中办案大格局。”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告诉记者,该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与羁押期限监督有效结合,积极争取该省委政法委支持,联合该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羁押期限适用的暂行规定》,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潍坊市检察院通过信息联网,每月定期与公安部门、法院召开联席会,及时沟通问题,探索建立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管、监、诉、判”一体化工作模式。

“二三四”模式成效明显

2016年1月,解某因涉嫌故意杀害其丈夫被刑事拘留并逮捕。4月,青岛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了解到,解某处于癌症后期,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鉴于该案事实已经查清,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4月29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为解某变更强制措施,使其得到更好的救治,其亲属非常感动。

解某一案,是山东省检察机关运用“二三四”办案模式,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效的典型例子。2016年,该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3084人,向办案单位或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052人,被办案单位或部门采纳率为99%。

“二”是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对看守所羁押的已批捕人员全面筛选,找出重点人员,跟踪关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重点筛选。对涉嫌罪行较重、社会危险性大、暴力型犯罪的主犯、实刑犯,证据确实充分、身体状况符合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次性筛选排除;对案情虽不重,但办案人或被害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达成和解、谅解的,不可能宣告缓刑、免刑或无罪,一般也不再审查。

“三”即实行“三核实、三审查”制度。在受理、初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首先,核实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和羁押表现,确定案件较轻和主观恶性小的人员,明确立案审查的重点;其次,核实审查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对于不适合的提出建议;再次,到在押人员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核实审查社会危险性,能否做到随传随到、自觉接受审判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四”就是实行“四结合制度”。首先是风险评估与座谈评定相结合制度。设计内容涵盖全面的评估表,针对案情、个人表现等量化打分后与界限分值比对,在此基础上,征求办案人、监管人员等意见,公正评价分数,确保科学合理。此外,还有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公开审查相结合制度,流程规范与文书规范相结合制度,提出建议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制度。

打响“中途驿站”品牌

实现院和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远程接访等资源的共享和调度

目前,山东省检察机关的“中途驿站”做法,先后4次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作为经验进行介绍,全国20多家省市单位还专门前来参观学习。

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该省检察院总结推广了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费县检察院的经验,与政法各部门配合,打造集生活、学习、劳动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中途驿站”,对变更强制措施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给其加戴有定位功能的“电子手表”,使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外地在押人员能够获得与本地人同等的变更强制措施机会。

此外,山东省检察院还注重发挥一线检察干警的作用。他们制发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指导意见,充分运用全省556个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平台作用,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村居社区,到户到人,及时监督执行机关加强管理,落实好保证人等帮教措施,确保被变更强制措施人员能够遵规守法,按要求随传随到参加诉讼,自觉接受审判。

同时,加强回访考察,严格落实刑事执行环节综合治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派出所等执行机关或办案机关,及时掌握被变更强制措施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遵守法规情况。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况建议办案机关调整、变更强制措施。对因健康原因被变更强制措施的,配合执行机关及时回访考察,掌握治疗、康复情况,防止借变更强制措施逃脱监管。对于逃脱监管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追逃抓捕,消除危险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