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不得强行将老年人分开赡养 老人可拒绝成年子女再当“寄生虫”

28.09.2014  21:57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鲁网9月28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体例由原来的不分章节三十三条,变为八章六十二条,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如明确规定了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人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等。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针对“关于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记者了解到,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设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在部分家庭中,有些子女在分家时因为经济纠纷和财产分割产生矛盾,将其根源归结于父母,认为老人处理不公,有意偏爱一方,为了报复老人,违背老人意愿,采取分开赡养的方式,不让老人往来;二是有的子女在生产、生活中与父母其中的一方产生矛盾,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违背老人意愿,选择性地直接供养照料另一方,人为地造成父母双方相互隔离的生活状态。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让老年人根据双方的意愿,携手相伴安度晚年,条例作出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老人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

      《条例》还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住房及其它财产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生活中,出于就业、竞争压力和子女的依赖惰性等方面原因,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也让老人左右为难,心情焦虑。条例从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规定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这一规定,既有助于促使年轻人参与社会发展,自强自立,自食其力,也有助于倡导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据了解,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这属于倡导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指引、教育和评价的规范作用,目的在于促使家庭成员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尤其是促使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停留在经济上供养,而且要做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家庭暴力除了打骂、虐待等硬暴力外,还应包括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冷暴力,比如,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冷言冷语、爱答不理、漠不关心等,都严重伤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是对上位法的援引、重申,旨在强调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维护,促使赡养人更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