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通过 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27.09.2014  15:24

  昨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全省65周岁以上老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对八十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可以拒绝。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份,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山东早在1994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00万人,总数居全国之首,占总人口的17%,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并且增长迅速。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208万人,占总人口的22.3%。

  201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对养老服务在设施规划、土地保障、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工作在行政推动力度、政策优惠力度、财政扶持力度上,都走在全国前列,但从总体上讲,山东养老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

  省民政厅副厅长周云平分析,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养老扶持政策不完善、不统一,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尚未形成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活力不足;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养老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服务业尚未形成一个强大产业,对经济社会的拉动作用不明显。

  此次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亮点颇多,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第二十五条规定:具备医疗条件的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保障房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除此之外,“成年子女不得索取老年人财物”“城乡社区应设老年活动场所”等条例都将有效的保障我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