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后果多严重?山东发布6个作弊警示案例
2019年高考即将拉开大幕,在这圆梦之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了考试作弊警示教育案例,提醒考生们诚信应考。
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是法律不能僭越的红线,谁如果胆敢触碰它、挑战它,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一类:替考作弊
案例一:作为考试作弊的一种,替考好比作茧自缚、害人害己,不仅是弄虚作假、丧失诚信的恶劣行为,更是对考试公平公正、国家人才遴选制度的极大破坏。
刘某,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刘某通过网络联系万某,让万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许诺给其好处费。2017年12月24日,万某在济南市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考场内,代替刘某参加英语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本人相貌与证件照片不符,后经监考老师核实,万某代替刘某参加考试。
随即,万某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当日,刘某在得知万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二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万某、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络关于代替刘某参加考试的具体情况。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万某、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第二类:团伙组织作弊
目前,从我省侦破考试作弊案件中可以发现,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团伙化、网络化、高科技化的新特点。
案例二:2019年3月16日至17日专升本考试期间,临沂公安机关侦破管某某等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在深圳、济南、广州、重庆、临沂、济宁、西安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依法查明,2019年山东专升本考试期间,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宋某某等人,将其开考后从作弊团伙非法获取的答案,利用QQ、制图软件等,制造在开考前或开考三分钟已有试题答案的假象,招揽作弊考生购买答案,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案例三:2019年3月16日11时许,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接市招考办报警称,在滨城区考点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张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器材,其上线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滨州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由市公安局相关支队与滨城分局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山东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派出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赴滨州对案件侦查工作进行支援。经过昼夜连续奋战,专案组相继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
经查,以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谋取利益,在济南以经营教育培训机构为幌子,以提高考试通过率为宣传口号,勾结某教育培训机构,或以个人名义联系考生,组织多人在3月16日、17日进行的山东2019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过程中,使用密拍密传设备实施作弊,社会影响恶劣。经查,某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辅导专升本考生,承诺协议班和定向保录班学生若未通过考试退回部分辅导费用。该校校长董某、教务处刘某为减少退回费用、提高培训学校专升本通过率,遂联系犯罪嫌疑人吕某为多名考生购买考试答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烟台公安机关侦破荆某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5月11日至12日春季高考考试期间,将手机带入考场,后将考题使用手机拍摄并通过微信发送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及张某,该二人做好答案后将答案发到微信群内或者单独发送给相关考生,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三类:培训机构提供作弊器材作弊
案例五:2019年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机关根据教育部门移交线索,成功破获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组织考试作弊案。经查,该张某收取每名考生辅导费用2万元后,从山东另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处购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给作弊考生使用。5月12日,一考生在泰山学院考点作弊时被发现,公安机关随即介入调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陈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
第四类:培训学校教师组织作弊
案例六:今年5月,潍坊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16人。
5月12日,在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春季高考期间,昌乐考场监考老师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新城中学93号考场有人利用手机进行作弊。潍坊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赴现场处置,经过初步侦查,确定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案件,便组织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专案组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破,一举打掉以丁某、肖某、潘某为首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经查,自2018年8月份以来,水源教育培训学校学生肖某多次预谋在2019年考试期间实施作弊,并汇报给班主任丁某,丁某承诺提供帮助并要求找中间人潘某进行试题和答案的接收、转发工作。
今年5月7日,肖某组建“王者上分队”作弊微信群,群内成员共16人。该群成员多次在群内交流作弊细节,并共同出资给潘某,用于考试作弊期间的住宿、打车、吃饭等费用。5月11日、12日考试期间,潘某在微信群内接收到考生杜某等人拍照传出的试题并转发给丁某,丁某组织本校多名老师答题,答完题再由潘某通过微信或短信,将答案发送至微信群内或群发短信至涉案考生。此案犯罪团伙组织体系完整、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成功告破,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广大考生的切实利益。
目前查获的作弊拍摄设备有眼镜式拍摄器、针孔摄像头、手机等类型,接收设备有米粒式耳机、手机、骨感振动器、橡皮式接收器、笔式接收器、手表式接收器等类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无论是否使用,只要带入考场,就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成绩无效。
作者:张洪波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