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两年审了370余贪官 职务犯罪“窝案”多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一大批贪腐分子被绳之以法。今年上半年,山东青岛市反贪局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6件162人。而近两年来,青岛本市法院系统共审理职务犯罪人数达370余人。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50余件青岛地区职务犯罪案件,从中了解这些贪腐分子鲜为人知的“秘密”。在被查办的落马官员中,有贪污770万美元、37套房的老总,也有一次仅贪了247元的小村官;有大把大把收现金的官员,也有暗渡陈仓通过他人理财赚取贿金;有直接索要“表示”,也有不动声色让人主动送钱。
[数据]
上半年查贪官162人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6件162人。立查大案82件,占立案总数的70.7%。其中,立查了青岛市饮料集团总经理刘红梅受贿案,青岛市工商局副调研员王军英受贿案,青岛市崂山区政协主席郭德利受贿案,市南区人防办原主任孟庆龙受贿案,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郭秀林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查处力度。上半年,共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81件128人,占立案总数的79%。其中工程建设领域16件16人,国企改制领域6件6人,惠民资金领域24件34人,村官犯罪33件81人。
通过完善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协作配合机制,将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列入“天网行动”范畴。目前,已有一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
上半年,全市反渎部门共立案36件51人。其中,立查大案要案40人,占立案总数的78.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2人,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10人。上述案件涉及拆迁、国土资源、司法、环保、广电、供销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据青岛市中院2013、2014年工作报告统计,青岛市法院系统共审理职务犯罪370余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农村基层“两委”成员等。这些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率达到40% 以上。
特点 职务犯罪“窝案”多发
负责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青岛市中院刑二庭马法官介绍,近两年来,青岛的腐败案件牵连性比较突出,一些单位、部门集体腐败问题严重,甚至出现揪出一人、带出一串,发现一个、掀出一窝的现象。另外,农村基层“两委”成员贪污、挪用“五化”建设补贴等惠农资金以及土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犯罪的人数,占到三成以上。
“从量刑上来看,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拒不认罪悔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重判。”马法官介绍,对初犯、偶犯以及犯罪数额较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均认罪悔罪,全部退赔了赃款。
“就职务犯罪的数额来看,最少的刚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5000元;最大和量刑最重的是宋军案、王增先案。”马法官说,在审理中,贪官多称主要是利益诱惑、侥幸心理、补偿心理作祟,认为“大家都是这样做,我为什么就不能收点呢?”有的经不住诱惑,可能行贿人给5000元不收,给5万元也不收,但对方下大力度,一下拿出50万元,就禁不住诱惑收下了。还有的官员抱着这种想法:“这事我若不给你办,你再转上五圈,你也办不成。我出了这么大力,你难道不表示一下。”
另外,马法官认为,职务犯罪的出现,还有一个重要的外因,“当前权力过于集中,有些职位是一个说了算,‘一支笔’能签下上千万元,甚至更多的工程,而相应却缺少监管”。
认定 收受房屋不过户也算受贿
一般进入诉讼环节的被告人,对指控的贪污、受贿等罪名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大部分都写有亲笔供词,提出异议的多是指控金额。因为金额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最后量刑。直接收取现金、购物卡的,可以直接按数额进行认定,那么收取房屋如何认定犯罪金额呢?
马法官介绍,对于收受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如收受了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马法官说,这是因为收受房屋、汽车等不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认定受贿既遂与否的条件,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
说法 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
在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都会辩称所收的钱是人情往来。如原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李振江就在法庭上表示,老朋友张某邀他和妻子吃饭时,送给妻子一个内有5000欧元的信封,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下属单位逢年过节送购物卡等,都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他的这些辩解理由,最终都没有被法院的采信。
“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辩称所收的钱是人情往来,一般都不予采信。”马法官说,人情往来的前提是基于人情、亲友关系;送的人没有请托和牟利的愿望,收的人没有承诺为送的人谋取利益,不是以权谋私性质。另外,有来有往,才叫人情往来,只来不往、只收不送,不叫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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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若是贪污救济、救灾、防汛、优抚等特定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有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也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是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是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文/记者 任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