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70%提取净收入
12月1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共6章4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但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
“《条例》还明确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杨利介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条例》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条例》还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组织科技人员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条例》提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编辑:胡立荣 责任编辑:温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