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 《关于完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16.10.2019  01:40

山东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经费保障工作,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修定完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作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省院与财政厅积极会商,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已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执行。

意见》修定完善了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形成全省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托低保高机制。既使37个经费保障较差的县级检察院的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又明确要求对已达到标准的县级检察院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支出水平。《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市财政局和检察院,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应对县级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满足检察工作发展需要。

意见》是新时代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检察工作经费足额保障的制度性文件,为检察经费预算规范编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新时代“四大检察”业务创新发展夯实了物质基础。据了解,山东省院修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为其他省级检察院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