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意见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05.01.2018 18:3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司[2017]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建立符合山东实际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高、中级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衔接工作高效、顺畅、有序进行,要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通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变更、考核奖惩、能力评价、违法违规等情况;建立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机制,及时组织行业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咨询,对复杂疑难鉴定案件进行论证。
《实施意见》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程序和鉴定人出庭等事项提出了规范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名册内按照择优、就近原则,通过摇号、协商等程序选择鉴定机构;出具格式统一、签署盖章齐全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补充鉴定委托书》,移交经质证或确认的鉴定材料,为出庭的鉴定人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不得随意延长受理期限,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并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法院通知安排鉴定人出庭。
《实施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的监督,推进司法鉴定执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构筑审鉴分离“防火墙”。合力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5.01.2018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