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318肇事弃童案女司机受审 逃逸是车主指使

16.11.2016  15:35
  今年3月18日,济南东郊102省道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19岁女大学安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将一名7岁男童撞飞,车上乘客张某伟下车将已经昏迷的男童抱起扔到了路边的绿化带中,一行人逃逸,并于次日前往齐河欧乐堡游玩。6天后,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

  逃逸女司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15日上午,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安某肇事逃逸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上多个问题没答全

  法庭上,安某穿着白色上衣,神情有些黯然。整个庭审过程,安某的话都很少,公诉人多次问话,她回答得都不完全,并且声音很小,只有几个简单的问题回答比较清楚。

  据安某讲,事情是3月18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发生的,事发之前她并没有喝酒,但同行的张某伟和常某臣都有饮酒,所以由她来开车。当时安某是司机,张某伟坐在副驾驶,后座坐着常某臣和张某胜和一个8岁的孩子。事发地点是一个路口,该路口没有红绿灯,安某驾驶的车辆速度过快,没有看清楚有孩子跑出来,车直接撞到了孩子身上,孩子飞出去三四米远,倒在了车辆右前方的地上。

  安某称,当她下车以后,张某伟已经将孩子抱了起来,当时她想去看看孩子,但张某伟已经将孩子抱到了马路对面,随后常某臣将她拉上了车,由常某臣驾车逃离了现场。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在其他地点会合。

  自称想报警但车主不让

  几人会合后,安某询问张某伟怎么处理,有没有报警,张某伟表示没有。“我想过报警,但他不让我报警,不让我告诉任何人这件事情。”安某称,她与张某伟是在网上认识的,公诉人多次询问她和张某伟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听从张某伟的话不报警,安某却始终选择沉默。“我也不敢报警,不知道怎么办了。”她不断重复这句话。

  “你自己有电话吗?你自己有能力采取报警措施吗?你想报警,但为什么没有报警?”公诉人一个个问题抛向安某,安某承认自己有能力报警。“他们不让我报警,第二天我们就去欧乐堡游玩,之后又离开了济南。张某伟告诉我,如果第二天警察找不到我们,就彻底找不到了,也不让我跟任何人说。”安某小声说。

  

肇事女司机安某接受审判



  其回答激怒男童家属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张某伟的证言:3月18日张某伟和安某从河南到济南来玩。晚上张某伟、安某、张某胜以及常某臣坐着张某伟的黑色凯迪拉克去一个火锅店吃饭,吃完饭就去唱歌,唱完歌准备回宾馆。当时是安某开车,张某伟坐在副驾驶,其余几人坐在后面。事发当时不知道怎么了,安某突然一个急刹车。张某伟问安某怎么了,安某说撞了个小孩。

  下车后张某伟抱起孩子去了马路对面,张某胜和常某臣过来查看,张某伟让他们离开。孩子的奶奶说回家叫人往南走了,张某伟就将孩子放在绿化带一边,接着张某伟往北走了。

  第二天几人去了欧乐堡游玩,下午张某胜和常某臣离开,张某伟开车拉着安某去了商丘。俩人一直住在商丘,23日交警联系上张某伟,俩人返回济南。

  随后公诉人又宣读了张某胜、常某臣的证言,安某都没有异议。但宣读被害人奶奶的证言时,安某却表示,在事发现场并没有看到这名老人,这引起了被害人家属的强烈不满,他们言辞激烈地反驳了安某。在法官维持秩序后,法庭再次回归平静,但很快被撞孩子的母亲忍不住痛哭起来。

  辩护律师:她是初犯,吓得不能控制自己

  庭审中,辩护人对安某交通肇事没有意见,但是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称,安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且之前被告一贯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发生过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安某也是受害者。他认为,张某伟的指使是本案逃逸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伟作为车主,下车查看孩子,并指使安某逃逸,当时安某已经吓得说不出话了,她已经不能控制自己,只能听从张某伟的摆布。安某属于被动逃逸,张某伟应该负逃逸的主要责任。律师还表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实事求是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有改过自新的态度。被告人愿意竭尽所能进行赔偿,其家属已经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一部分赔偿款,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该辩护律师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原告律师:若无力赔偿,刑期应在3年到7年

  原告律师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造成原告重伤二级伤情。目前被害人还在治疗康复,经原告计算各项损失近百万元。如果被告无力赔偿,那么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原告律师表示,积极赔偿是取得被害人家庭谅解的关键因素。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刑事上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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