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言 平台不得兼营P2P
20.12.2014 16:42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互联网金融领域终于迎来了第一个监管办法。昨日(12月18日),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且不得从事个人网贷等业务。
此外,《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对此,爱创业CEO顾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证监会此前把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意见稿》与其出入不大。 规定六类合格投资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同时,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在投资者范围的认定上,《意见稿》颇具亮点,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意见稿》认为,这一方面可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也可以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对此,顾冰表示,《意见稿》对众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超出了业界此前的预期。平台对于投资人的金融资产认定比较困难,这加大了平台的业务量。 值得一提的是,除设定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外,《意见稿》还在投资者保护上作了三方面的制度安排:1、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投资者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2、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3、要求融资者进行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业内:平台准入条件较宽松/ 顾冰表示,《意见稿》对平台的准入条件设置得较为宽松,除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外,几乎没有设门槛,并施行事后备案管理。 不过,《意见稿》明确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必须是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意见稿》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意见稿》要求,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需要履行下列职责:1、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2、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3、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4、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5、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意见稿》未对其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意见稿》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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