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金办发[2015]13号
关于做好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
通知
各市金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优化股权投资发展环境,规范投资基金运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加快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负责管理或拟管理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备相应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财政性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金融办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并向省金融办报备。
其他在山东省内依法发起设立、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社会化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均可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包括股权投资机构以及PE、VC基金管理人等。
二、登记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1、基金管理人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省金融办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完备、审核无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文件,并通过省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对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充材料,或作出不予登记的意见。
3、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范企业组织秩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④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⑤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⑧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基金备案
1、省金融办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2、省金融办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设立、发行等情况备案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备案材料完备、审核无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金备案文件,并通过省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
3、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①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书;
②基金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范基金(企业)组织秩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④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⑤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股东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⑧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⑨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应提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⑩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参照以上规定变更登记或备案。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按上述规定公示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信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三、加强对登记机构和备案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二)经省金融办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报告。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1、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
3、增减资本;
4、分立与合并;
5、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托管理机构变更;
6、解散、破产等。
(四)省金融办通过调查、问询、质询等方式,了解登记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的有关情况。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登记或备案,并在自取消登记或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登记或备案申请。
(五)基金应当以私募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其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组织架构,制定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七)参与山东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管理与运营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登记且经省金融办责令改正无效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八)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指导和督促使用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进行登记备案。
(九)山东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维护股权投资行业自身权益,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更好地发挥基金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与促进作用。
(十)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