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一“民告官”案例入选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环保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18.04.2016  10:44
      胶州市一冷库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也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便正式投入生产,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胶州市环保局对涉事企业罚款3万元,随后该企业法人因不服判决将环保局告上了法庭,最终胶州和青岛两级法院皆支持了环保局的处罚。3月30日,这一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2014年4月,山东省胶州市某村庄的水塘出现死鱼现象,胶州市环保局介入调查后发现鱼塘周边的一冷库很可能是“死鱼”的罪魁祸首。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胶州市环保局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该冷库企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法人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将胶州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

  针对本案案情,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刘某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但环保部门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所以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这一案例成功入选。

  “我们送出去的一张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决定着企业从本已微薄的利润中拿出几千到几万(有时甚至10万以上或者生死存亡)上缴国家财政。”胶州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每天和企业打交道,知道这几年很多企业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不能有丝毫心慈手软。“我们的每一个程序、每一条依据都随时准备着被企业聘请的律师拿着放大镜去审查。”该工作人员说,所以环保部门处罚时也顶着极大的压力,所以他们希望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章办事,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