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规范项目环境管理 处罚“未批先产”项目

14.04.2015  13:54

  近期胶州市环保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3例“未批先产”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胶州市环保局开展了“未批先建、未批先产”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以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提高。

  这3例“未批先产”项目包括青岛利建矿产有限公司的未批先产矿产品加工项目、青岛海林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未批先产玻璃制品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这两家单位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另外,对于杨某在胶州市未批先产塑料颗粒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从去年7月份,胶州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青岛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了“未批先建、未批先产”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排查、处罚、整改以及停产取缔等多个阶段。新《环保法》取消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还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