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津闽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10.06.2015  16:0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联合发布通知,对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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