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做好城市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
鲁建城函[2015]6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环保局:
为做好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城市黑臭水体调查摸底和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黑臭水体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国务院于2015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各市要高度重视城市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做好黑臭水体的调查
各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城市黑臭水体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主动与当地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根据黑臭水体的定义、识别方法、分级与判定标准,开展调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接受公众评议,根据调查和公众评议结果,编制好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包括黑臭水体名称、黑臭级别、责任人、达标期限等内容。认真组织填写《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表4,请各设区市将辖区内所有城市的黑臭水体清单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包括盖章后的纸质名单和电子版材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方案并抓好实施
各市要根据建成区黑臭水体调查名单,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各设区城市和县级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之后再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各地要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以沿河污水直排口及垃圾长期堆存处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逐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黑臭水体治理要通过加强对原有水生态系统整治、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和低影响开发等措施,部分地段、水域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其它事项
1、建立定期调度制度。自2016年1月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市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2、建立督查约谈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及各市上报的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组织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整治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目标要求的,责令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联系人:石 峰、赵月来
电 话:0531-87080855,87080821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4日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9/t20150911_224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