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 促进行业发展与公众权益的平衡

16.03.2016  10:39

  2016年“3·15”,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从这一天开始,文化部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艺术品市场立下了一个硬性标准。“《办法》旨在确保艺术品市场内容合法、规范有序,促进行业发展与公众权益的平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陈通简明扼要的一句解读道出了《办法》出台的目的。

  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0多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高速发展,成为世界艺术品市场发展最大拉动力量,国际市场份额从不足0.4%发展到超过22%。在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中,市场交易诚信不足、新型业态监管空白、执法困难等问题,不断侵害着艺术品市场的生态以及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

  “规范的市场是行业繁荣的基础,《办法》调整了监管范围,其实施将有效整治国内艺术品市场目前的种种乱象,大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正式实施,拉开了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繁荣发展的新帷幕。当下,如何贯彻落实是关键。在此背景下,3月9日至10日,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的2016年艺术品市场管理与执法研讨班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举行,来自全国12个省市的50多位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部门代表参与研讨、各抒己见。

  规模庞大、乱象丛生——市场亟待全方位监管

  “《办法》的出台引起了业界的震动,我所接触到的消费者、经营者、创作者,乃至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均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参与《办法》起草的专家之一、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胡月明认为,《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胡月明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有相关从业人员(包括生产者)1000万人,相关企业5万家(包括生产企业),全国艺术品交易市场集中区3000个,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所超过100家,交易额5000亿元(包含私下及隐形交易),近10年单笔交易过亿元的不少于30件……“这仅是我们通过抽样调查得出的保守数据,可见中国艺术品市场规模之庞大。”然而,如此庞大的规模却伴生着各种问题和乱象,尤其是2011年9月披露出的“金缕玉衣”事件,着实让公众对艺术品市场的信任降到谷底。

  分析当前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种种乱象,胡月明认为,诚信不足是根本问题,“造假、售假、假拍、拍假、假证明是市场的焦点问题,做局、讲故事、炒作、欺骗成为常见手段,江湖专家、制式评论家横行市场,个别媒体推波助澜,地方保护庇护造假、制假肆无忌惮,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坑骗消费者。”除诚信问题外,艺术品创作导向、艺术品投资与理财、基础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互联网艺术品销售监管困难、艺术品市场执法困难。

  在利益驱使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行业经营者和企业机构形成并遵循着固有的“行规”,市场乱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市场的良性发展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艺术品市场亟待全方位监管。针对以上乱象,新修订的《办法》逐一立下“规矩”:

  在监管范围上,《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进行全领域的内容监管。对于诚信问题,按《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针对投资理财市场存在的非法集资等行为,《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于市场基础体系不完善,《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

  “《办法》确定了艺术品市场全领域的内容监管,从内容的角度确立了执法权;其次,将评估鉴定、利用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等纳入监管范围;第三,提出了明确的行业经营规范,规定了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种类,要求建立明示担保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解读《办法》,陈通认为,需先把握以上几个要点。

  简政放权、树立新规——执法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此前,我们在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无从下手的情况,而《办法》出台后,我们的执法工作终于有了‘抓手’。”在2016年艺术品市场管理与执法研讨班上,来自北京、杭州等地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基层人员纷纷表示。他们坦言,此前,基层执法阻力重重,《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给出了执法、惩处的依据;另一方面,落实了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不仅进一步激发了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还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便利。

  “22年了,艺术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层执法急需这样的法规。”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宁之表示。他坦言,之前遇到过很多影响恶劣的相关案件,却没有相对应的处罚依据,执法遭遇困境。“艺术品市场发展很快,与此同时,从管理上、执法上,我们需要放更多力量在上面。”

  王宁之的话得到了来自其他地方的基层执法人员的认同。江苏省文化厅市场处副调研员傅文田直言,长期以来,艺术品市场综合执法困难多,执法依据及尺度难以把握,“比如我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经营者拒绝承认自己是艺术品经营单位,很多都打着‘小商品经营’等幌子。”他建议,艺术品市场行政执法要明确职责,要多同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监管。

  尽管《办法》已经尽力解决了执法难的部分问题,但接下来,执法人员还需要提高综合素养,专业委员会工作还需时间探索,需要专业执法学习。“需要做的工作太多了,但《办法》给了我们底气和信心。”参会的基层执法人员表示。事实上,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办法》中具体条款的实际落实。

  据浙江省杭州市文广局市场处副处长王卫平介绍,为简化审批、提高效率,杭州去年底开展了诚信告知制度,审批部门在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或相关单位在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审批时,明确告知违法经营的严重后果,宣传如“黑名单制度”和“诚信系统建设”有关规章以及其应用情况和行为后果。“通过‘诚信系统’,公众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到相关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这种做法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能调动起经营者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王卫平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构条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还应开展有关该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理直气壮地正面讨论什么是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审美观的艺术品,对书法、中国画的发展创新怎么与时代结合应明确官方的导向性。要保护这棵大树的根和干不因个别枝叶生病而腐烂。”他直言。

  此外,围绕经营单位如何备案,监管部门如何审批、执法、有效管理等工作难点,与会的执法人员也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马峰透露,下一步文化部拟配套印发两个文件:一是印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做出部署;二是印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释义,对《办法》条款予以解释说明,方便各方面理解和执行。

  五项新制、规范市场——《办法》将为行业带来新机遇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而在实际监管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委托授权肩负着艺术品市场执法与监管的任务。

  记者注意到,为了促进艺术品市场公开透明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建立了多个新制度。如,明示担保制度,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尽职调查制度,提出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信用监管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专家委员会制度,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让业界意识到: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与监管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收藏家朱绍良认为,过去出台的适用于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但都针对性不强,而《办法》确实触及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目前最严重的一些问题,相信会对规范艺术品市场起到很好的作用。“《办法》影响深远,将改变中国传统艺术品交易习惯,信息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将逐步成为市场的基本规则。”在胡月明看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市场格局和秩序的理顺,为专业执法奠定了基础。

  由于《办法》对于经营有违规内容艺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部分声音也对《办法》中对于违规的处罚、罚款是否能执行提出了质疑。那么,新修订的《办法》在执行与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参与《办法》起草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办法》中的处罚条例都有上位法可依。他建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更多地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办案。在他看来,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太多、太复杂,《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也很正常,随着艺术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

  对于外界存疑的艺术品金融的监管问题,刘双舟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艺术品信托、艺术品基金,很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主营业务并不是艺术品金融,所以只有当做了艺术品金融的相关项目时才需要到文化部门备案;还有近两年活跃于市场的艺术银行,如果开展的是艺术品租赁业务,便属于《办法》的管理范畴。”

  “《办法》释放出以下积极信号:艺术品经营全程化管理逐步进入轨道,随着政策法规的进一步深化与落实,艺术品市场管理的环节、业态等基础会不断建立起来,从而使艺术品经营活动及其过程有法可依。同时,艺术品市场的权益保护会进一步加强。”尽管《办法》从实施到显效还需要长时间的市场试炼,但大部分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将为行业带来新机遇,人们开始意识到艺术品经营中的买受人也是市场的消费者,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要打破与现代市场经济不适应的一些行规,使市场更加规范。

  延伸阅读

  真伪难辨、被恶意“设套”、买了赝品无从追责……对于消费者常遇到的难题,《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哪些规定?

  经营者不诚信怎么办

  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鉴赏力、知识水平要求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打眼”买进赝品。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出具书面鉴定、评估结论等。

  遭遇恶意欺骗怎么办

  消费者被恶意欺骗分两种情况:一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二是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信息不对称怎么办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容易决策失误。为此,《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资被“忽悠”怎么办

  市场上常有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对此,《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做出规范。2004年,文化部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以来,针对艺术品市场,文化部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美术品进出口、艺术品份额交易等分别做出规定。2014年,文化部启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经过多轮调研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协会、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后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形成目前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