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搞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为了加强艺术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化部近日颁布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3月5日在青州市宋城举行“山东省暨潍坊市《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市于3月12至19日,集中开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各市要根据全省统一时间安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咨询、研讨、讲座、座谈等活动。
二、工作重点
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做好艺术品市场法规政策的解读工作。
积极支持艺术品经营单位开展艺术品鉴赏、画展、艺术品知识讲座等艺术品公益性普及活动,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理性收藏。
引导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积极推广和宣传优秀经营单位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经验,创建诚信规范的经营体系。
三、工作要求
要本着务实、勤俭节约的宗旨,不搞轰轰烈烈走过场的宣传方式,不摆花架子,既要做好宣传,又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各市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形式新颖,宣传有效。
请各市将实施方案、活动情况和总结于2016年4月10日前上报山东省文化厅。
联系人:山东省文化厅 夏星
联系电话:0531-8656885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