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专项检查

15.09.2014  16:04
近日,省厅印发《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检查。检查工作要到矿山企业现场逐个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省厅将于10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工作进行抽查。

      《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2010~2012年度国家下达我省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资金奖励项目和2011~2013年度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项目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检查。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项目的检查工作。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填报专项实施情况检查表,经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专项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专项实施的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实施取得的实效和监管、考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并经专家论证;储量台账是否清楚、规范;“三率”指标是否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奖励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设账,明细核算;奖励资金用于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或研究开发情况,先进采选技术工艺的研发、推广情况;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进度情况;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奖励资金使用取得的成效,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情况。

      《通知》要求,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对矿山企业报送的检查表和专项实施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按要求填写汇总表,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厅。10月下旬,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专项实施情况。

      《通知》强调,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全面、系统掌握获专项支持矿山企业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检查工作要到矿山企业现场,逐个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通过实施奖励资金项目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认真检查。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及时梳理典型,总结经验。(石业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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