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河长制”推进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20.08.2015  20:06
  为了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茌平县在全县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管护制度。

 

  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对全县122条大小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区主要负责人任“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河道完成总体治理任务,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开牌,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受公众监督。

  严格落实“水十条”关于城乡水质改善的要求,对重点河流实行六个一律,即“入河排污口一律封堵、河流沿线一律截污、所有污水一律入管、企业排放一律达标、小养殖等土小项目一率取缔、支流水质一律达标”,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质净化、清水补给、生态修复等措施,全力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