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自2017年12月11日起,省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参见《管理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需加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二)省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通过的《申请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参见《通知》,附件1)加盖公章,报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
《管理办法》《通知》及其附件,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法规文件”栏目下载。
二、申报要求
(一)各依托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评定条件和分类设置意见规定的领域进行申报。
(二)各依托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参见《通知》附件2);联合申请时,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
(三)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照申报材料逐项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初步核查
省局科技标准处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步核查工作,组织对照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逐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优中选优,选择一流实验室推荐申报。
联系人:秦菁、任晓楠
联系电话:0531-88592626、88592773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