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药品GMP证书》注销

04.09.2014  18:01

  一、项目名称:《药品GMP证书》注销
  二、许可内容:本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剂型《药品GMP证书》注销。
  三、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药品GMP证书》注销申请,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fda.gov.cn ,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
  2.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原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左侧装订。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并予决定(5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企业存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以及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况的,企业可申请注销《药品GMP证书》。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
  SDFDA收到资料后,在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无。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