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莘县农业局长王协力案谜局待解

19.09.2016  19:34

  《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郑荣昌

  山东省莘县农业局原局长王协力在批给某检察机关100万元“办案支援费”后,被指控贪污702.8万余元、挪用公款440万元,并被法院以其贪污463.6万余元、挪用公款4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该案遭到社会各界质疑,传为最高检对反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司法不规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的27起线索之一。王协力的一审辩护律师王维嘉、薛鹏与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李金星接力为他作无罪辩护。

  王协力任内盖起的农业局办公大楼

   矛盾的犯罪事实

  第一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2008年,王协力利用职权将莘县农业局下属单位莘县农业技术研究所的56亩土地转让给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此偿还王协力的私人公司莘县伊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博公司)的债务。这些土地时值313万余元。

  记者看到的书证均显示,伊博公司是莘县农业局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成立的。比如,莘县农业局为伊博公司选定经营地址,并出面租地、签租地合同。而伊博公司的300万启动资金也是由莘县农业局下属的种子公司通过转贷款提供的。再如,因伊博公司欠信用社债务,信用社起诉为其担保的山东鑫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为莘县农业局下属公司),并扣押鑫丰公司360万元现金后,莘县农业局下属的伊博公司、鑫丰公司、农业技术研究所、农业局项目办公室一起与信用社谈判,达成五方合同:“农业局项目办公室以200万元现金作为质押,解除信用社扣押的鑫丰公司360万元资金;鑫丰公司再归还信用社150万元现金;农业技术研究所再以56亩土地抵顶剩下的债务”。信用社撤诉。

  律师认为,以上书证充分证明伊博公司是莘县农业局的下属单位。即便伊博公司为私人公司,王协力的行为也不涉及犯罪,最多涉及民事纠纷。伊博公司的债务从未消失,只是债权人由信用社变成农业技术研究所而已。

  第二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王协力利用职权,用莘县农业局的150.1万元公款替鑫丰公司(已改制为私人公司)缴纳玉米良种项目资金,以此抵顶伊博公司欠鑫丰公司的150万元。

  书证显示,直至现在,伊博公司账上还写着“借鑫丰公司150万元”,鑫丰公司的账上也有相应记载。不仅如此,王协力作为伊博公司的董事长还给鑫丰公司出具了欠条。这表明,伊博公司一直认可该债务,没有抵顶的想法和做法。

  因此,律师认为,不能排除150.1万元是玉米良种项目主持方、莘县农业局给予项目参与方鑫丰公司的垫资。因为该项目是莘县农业局以鑫丰公司的名义立项的,同样以鑫丰公司名义立项并由农业局垫资的还有现代农业项目。对此,律师指出,这两笔钱的性质和数额都不相同,发生时间也相差三年,依法是不能抵顶的。硬要抵顶,由于涉及的企业和政府部门众多,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该案律师认为案件主要证人、鑫丰公司原法人代表马某平的证言有存疑的地方,若抵顶,为何不签订一个合同?为何不归还欠条?由此似乎可以推断,抵顶很可能是马某平单方面的安排,而不是他和王协力共同的安排。此外,如果马某平的证言是真实的,孤证也不能定案。

  第三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王协力与另外5人以个人入股方式成立山东农乐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乐公司),注册资金中的440万元是王协力利用职权从莘县农业局挪用的。

  据案件相关书证显示,农乐公司是莘县农业局的下属公司。具体来说,一是成立农乐公司时,莘县农业局在局长会上通报过,农业局其它会议业研究过。对此,莘县农业局工会主席马文青、副局长周报月、张永庆都予以证明。二是农乐公司承揽的国债沼气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太阳能项目等,实际均由莘县农业局组织实施。三是农乐公司的项目收益520万余元全部回报给农业局。王协力与新局长宋忠祥交接表显示,农乐公司转农业局有118万元。

  此外,律师指出,即使农乐公司是私人公司,王协力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最多是违反财务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案发前的王协力

  莘县是中国重要的蔬菜、粮食基地。案发前,王协力为莘县农业发展和农业局做出了重大贡献。王协力上任时,莘县农业局只能从地方财政得到44%的人员经费,连工资都不能发齐。后王协力担任农业局局长14年,争取到国家和山东省的农业项目资金近2亿元。农业局不仅能够发足工资,还建起高15层的办公楼、两栋17层的楼房和六栋多层楼房供职工居住。

  据资料显示,莘县农业局设有五六个小金库,资金最多时达到2000多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没有据此查出王协力有任何问题。农业局还有多个建设项目,建筑资金高达数千万元。在建筑项目普遍拿回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没有查出王协力拿回扣的问题。不仅如此,按地方政策,王协力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可拿到200万元奖金,但他也一分钱没拿。

  王协力任内获奖证书之一

  在任期内,王协力曾荣获山东省农业厅授予的三等功,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政府授予的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莘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等。但是,记者见到他时,他已不复当年的意气风发,而是一头白发,满腔悲愤。

  该案发生地有着特殊的背景:莘县财政紧张,不少机关发不出基本工资,被迫自谋生路;招商引资任务重,很多单位不得不虚假招商;莘县财政部门的农业项目配套资金在国拨经费到位后还要收回。因此,王协力二审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农业局很多做法不规范,比如不舍得放弃国家和山东省给的农业补助项目,又无力进行资金配套,便在上级的支持下变通开办一些“表面私、实质公”的下属公司。对这种做法应当批评,但这不等同于犯罪,且主要责任不在农业局,更不在王协力。

  陈兴良等五名著名法学家在研究案件后也指出,这是农业补助政策带来的问题,最多是财经纪律问题,无涉犯罪。

   与检方有何纠葛

  “办案支援费”支付凭证

  法庭调查阶段,王协力曾针对某检察机关写过实名举报信——某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刘某等向莘县农业局索要400万(元),农业局只给了100万(元)。支付该款的票据上注明了“办案支援费”。

  于是该案出现了令人奇怪的“痕迹”。如从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20日,某检察机关一共制作了三份起诉意见书,在最后一份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王协力上述第二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实。可6天后,该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就突然增加了第一起犯罪事实,即“贪污土地款313万余元”。

  办案时,某检察机关还扣押了农业局财物共计520万元,既没有随案移送,也没有返还农业局。他们还从农业局三个仓库中拉走了农乐公司价值90多万元的建材,并以150多万元的高价转卖给莘县职教集团。

  针对王协力以上指控,其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除了出庭支持公诉外,还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将被告人提交的上述违法犯罪线索转交山东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