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原副县长石汝强获刑15年 退缴赃款590余万
19.11.2014 12:22
本文来源: 水母网
莘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石汝强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11月18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汝强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汝强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间内石汝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吴允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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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014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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