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山区政府出台《莱山区关于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4.09.2015 10:49
本文来源: 审计厅
近年来,烟台莱山区审计局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中不够规范,存在滞留、挤占挪用、效益低下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该局及时提出审计建议。莱山区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莱山区关于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办法》强调,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主体是审计部门,财政、监察部门配合,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查处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规范管理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或被撤销专项资金后,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办法》要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对绩效不达标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区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柳广新)
本文来源: 审计厅
24.09.20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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