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首次行使查封权

30.03.2015  15:43
     图为莱芜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将封条贴在张敦甫地毯厂燃煤锅炉房的门上。   

    本报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兰建凯 苏玲玲莱芜报道 山东省莱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日前来到高新区鹏泉工业科技园,对张敦甫地毯厂锅炉进行查封。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莱芜市环保部门首次依法行使查封扣押排污设施权力。

  “我局于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对你单位锅炉进行查封。”在填写了现场笔录后,莱芜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郝呈富等环境执法人员向张敦甫地毯厂负责人告知了其权力,并向其宣读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这家企业负责人在决定书上签字后,执法人员将封条贴在了企业燃煤锅炉房外。

  据了解,这家企业有一台0.8MW燃煤导热油锅炉。3月9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治污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没有配套脱硫设施,烟尘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郝呈富介绍说,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环保部门发觉企业排污行为,只能要求整改并罚款,而企业整改到位的周期比较长。新《环境保护法》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权力,这是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也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利齿”所在,可以有效杜绝污染企业和环保部门“藏猫猫”以及拒不改正、逃避监管等现象,加强了环保部门治理污染企业的力度。

  “此次查封时间为3月10日~4月9日,查封期间,如果设施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主动申请解除查封,否则,企业无权私自使用查封设备。”郝呈富介绍说,“如果私自损毁封条,将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莱芜市环保部门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保集中执法月行动,对全市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保持环境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