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华星生物电力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2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07.09.2016  20:35

  菏泽市一生物电力有限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同时产生的异味影响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近日,我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对菏泽华星生物电力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一案进行了查处。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异味污染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并对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对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崔某、安保部责任人杜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日前,我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异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随后,我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在菏泽华星生物电力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证实,空气中的异味由这家企业散发。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处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但该企业拒不执行。

  9月2日,环保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月3日、4日,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治安大队来到该企业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该企业已在试运行阶段,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法》第63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崔某、安保部责任人杜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目前,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