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筑起法律红线,亮点纷呈,实施意义深远

08.10.2016  14:03

  近日,《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菏泽市自2015年8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推动菏泽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条例》有以下亮点:

   公检法共同参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充分发挥政府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外,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具有许多法律规定的司法和执法手段,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负有重要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参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在我市《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条例中应承担的职责条款内容,并明确政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办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破坏大气环境质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审判机关主要是发挥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主要是支持环境执法,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经济处罚不封顶,菏泽市将大力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条例》法律责任共有二十条,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各种治理手段,来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我市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标准。二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设定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对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三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四个层次法律责任环环相扣、逐步递进,目的是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各个击破,五大领域成为防治重点

  《条例》根据菏泽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分5个部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锅炉,并对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内和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并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等具体措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与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