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菏泽统战部长刘贞坚案受审曝光 用方言表达悔意
今天上午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中了解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贞坚几度哽咽,用聊城方言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情。
开庭前15分钟:相关资料堆满小推车
离开庭还有15分钟,旁听席上陆续坐满了人。有人已经将案件的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用小推车推到了公诉席旁。
9时26分,一男一女两名公诉人亮相公诉席,他们身着检察制服,举止干练、神情庄严。他们分别是潍坊市检察院检察员仉杰、代检察员徐翠兰。
9时27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刘贞坚被两名法警带上法庭,头发花白,身着黑色夹克,手拿一叠书面材料,没有加戴戒具,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声音低沉。
9时36分,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仉杰起立宣读起诉书,随着洪亮浑厚的声音在法庭回荡,案件也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呈现在世人面前。
刘贞坚被指控操纵职务调整 收受贿赂858万余元
刘贞坚,男,1962年出生,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曾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起诉书指控,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333万元。
起诉书最后说,被告人刘贞坚受贿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笔者上网查询,该条款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起诉书长达13页,宣读耗时15分钟。因为刘贞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表示认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对事实证据也都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公诉人只对被告人进行了简短的讯问,辩护人没有再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也采取概括举证的方式进行。
每当审判长询问刘贞坚和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刘贞坚和辩护律师都无一例外地回答:“没有。”尽管如此,公诉人仍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宣读了每一笔犯罪事实的证据名称和主要内容。公诉人出示证据耗时近一个半小时,期间只是在公诉人宣读潍坊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刘贞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时,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该说明中载明,对刘举报的犯罪事实尚未进行查证,不排除以后查证属实的可能,对其他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还原法庭辩论过程 刘贞坚用聊城方言表达悔意
11时26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围绕该案事实证据、案件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刘贞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刘贞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虽积极退赃但不具备“赃款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公诉人还总结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给我们的警示,认为这是一起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