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相关政策作出进一步解读

31.12.2016  18:07

  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30日对营改增相关政策作出进一步解读。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

  据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5日印发的通知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相关负责人指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据了解,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有明确规定。

  此外,通知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编辑:何冬梅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