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7.07.2015  19:13

 

解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正确理解、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没有法定融资权限条件下,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对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较快、融资成本较高、风险隐患持续聚积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由于政企不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赋予省级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权限,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在“开明渠”的同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 在上述新的政策背景下,如何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在建项目融资需求,推进项目建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成为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做出了全面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融资工作,对于满足实体经济建设需要,增加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推动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平衡过渡、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充分贯彻国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融资实际,分五个部分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手段,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关于政策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相关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明确了支持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的信贷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银行业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支持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要统筹兼顾支持发展、防范风险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全面梳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融资需求,加强政策对接,高效落实在建项目融资信贷政策,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金融机构 在具体政策界限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符合政策要求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要继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但项目自身运营收入尚不足以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三)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拓宽在建项目融资渠道   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是兼顾当前和长远,从根本上完善重点建设保障机制,实现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有机统一的治本之策。在这方面,《实施意见》着重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着眼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把妥善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与创新公益性项目投融资机制结合起来,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结合起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要优先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不足。因此,要尽快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组织筛选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支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积极促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在公平竞争中增强实力,反哺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明确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依法规范支持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对于在建项目新的增量融资需求,《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融资予以解决,保持与《预算法》和国务院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意见衔接一致。具体政策方面,明确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融资予以解决。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提出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交通、水利、城市地下管网、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使《实施意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障债券融资的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协同配合,为省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创造良好条件。 为尽量减少政府债券发债可能存在的“时滞”影响,《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政府债券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和国库库款调度工作,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市县,允许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协调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   (五)强化融资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着眼全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切实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是各级银监部门要尽快将本实施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切实优化信贷支持结构,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四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