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实行到艰苦行业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财政补偿政策
24.11.2014 15:0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要求,莱芜市实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一、补助对象。2009年及以后毕业,自愿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及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2014年及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及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助政策。
二、艰苦行业范围。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三、补助标准。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4.11.20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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