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引入“飞行检查”

19.05.2015  10:10

  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了,监管是否跟得上?

  5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避免行政审批“一放就乱”,破解“监管迷茫”难题,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主体

  实行分类监管

  《意见》规定,监管主体是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事中事后监管是相对于事前审批而言,因此《意见》按照保留、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对监管内容进行分类。”省编办主任刘维寅介绍。

  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受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托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管。

   打造立体监督网络

  在监管措施上,《意见》“亮”出了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把“利剑”,打造立体监督网络。

  《意见》要求,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下一步,我省将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在社会监督方面,《意见》要求,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

   发生区域风险

  行政首长或被追责

  针对当前一些部门(单位)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力量薄弱、协同配合不够、法规制度不健全、问责不力等问题,《意见》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意见》要求,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

  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飞行检查

  ■名词解释

  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是国际上产品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工厂最常用的一种跟踪检查方法,也是提高工厂检查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飞行检查最早应用在体育竞赛中对兴奋剂的检查,指的是在非比赛期间进行的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兴奋剂抽查。1991年,国际奥委会特别通过了一项议案,率先在其医学委员会下成立了赛外检查委员会。由于飞行检查特有的突然性和震慑性,已成为体育界反兴奋剂的杀手锏。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飞行检查很快被推广到其他领域。检查的重点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2006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即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而对其实施快速的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的特点是突然性和震慑性,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需要改进的问题。(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葛健 雷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