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监督“利剑”管住权力“任性”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
行政执法岗位临时工必须调离
“制定出台这部法规历时三年,过程比较艰难,甚至遇到一定抵触,因为这是一部政府内部进行层级监督的法规。”全程见证法规出台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李娥说,这恰恰从侧面说明了这部法规的力量——用监督“利剑”管住权力“任性”。
《条例》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这些措施基本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完整链条监督。”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立军说。
《条例》实施后,最受关注的是“临时工执法”问题能否根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不得授予其执法资格,已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周立军告诉记者,目前,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已经进入调试运行阶段,近期即将启用,下一步将通过网上考试系统、与编制部门核对执法人员身份等方式进一步严格执法人员管理。
规范裁量权
从行政处罚扩展到其他领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2013年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要进行细化、量化,法律规定了500到1000的处罚幅度,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应当在这个幅度内设置不同的阶次,针对严重程度不一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与之相匹配的处罚,而且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通过规范裁量基准来实现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处处长孙成文介绍说。
据悉,目前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基本完成了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工作。
“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周立军说,要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执法案卷评查是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据了解,今年,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全省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抽选5-7个执法部门,由省、市、县三级同步实施案卷评查。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委2015年度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我省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部评查一遍。
同时,《条例》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周立军告诉记者,在进行评议考核时,引入了第三方评议机制,即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为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省政府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争取年内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