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15.07.2015  13:27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或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指导督促作好应诉工作,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维护行政机关形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作出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将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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