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25.07.2015 14:41
本文来源: 政府
《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提出,对本行政机关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适用应诉办法的行政机关都有哪些?办法提出,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政府。
办法提出,市、县(市)区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实行承办机关负责制度,应诉工作由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承办。案件承办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向法院书面表明个人职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同时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作出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文来源: 政府
25.07.20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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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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