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意见
29.04.2015 18:15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014年12月31日,为了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黄岛区制定并印发了《青岛市黄岛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指导意见》。意见从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出庭应诉范围和基本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积极推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意见明确了区内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的范围,并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下(包括本数,下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5件以上10件以下的,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书后,应当按照意见要求,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区政府法制办。
意见确立,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黄岛区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04.201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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