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要"出庭又出声"
25.12.2016 16:36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谁负责、谁应诉”
解决“告官不见官”
今年1至11月,全省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1363件,与2015年全年数量基本持平。其中,省政府本级办理案件616件,已超过去年全年数量,是2014年的5倍;法院已审结的504件案件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有瑕疵的26件,败诉率为5.15%。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行政应诉工作面临较大压力。
为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到“应诉不应付”“出庭又出声”。
12月20日至21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德州召开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专题研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除了案件数量多,我省还存在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少数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意识不强,怕当被告担责任,不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说。
意见对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
“之前,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主要由政府法制机构来应诉。明确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的应诉责任,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应诉二处副处长赵军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的关键。
庭审前应认真研究案件
做到“应诉不应付”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应诉一处副处长范永晶介绍:“目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有畏难情绪,不愿当被告出庭,担心败诉丢面子,于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一托了之’。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对案情不熟悉、对程序不掌握,常常‘出庭不出声’。”
对此,意见要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界定,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推动被诉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为涉及的具体业务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到“应诉不应付”。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发挥案件警示作用,规范行政行为。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5.12.2016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