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项山东省级行政权力拟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拟将4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日。
根据决定草案,我省拟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制定等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烟台市实施,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调整由青岛市实施,将济南市辖区内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市实施,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等4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4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共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11个实施主体。
决定草案提出,省级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实施层级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三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同时,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记者了解到,2018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已经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齐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