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优衣库不雅视频案4人被拘

21.07.2015  11:59

警方通报内容

日前,一对青年男女在试衣间内进行性爱行为的不雅视频在网上流传,北京警方于7月19日晚间通报称共4人因此事被拘留。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孙某某或将因此事获刑,其余三人将因情节不同面临拘留处罚。
      据北京警方通报,共有4人因传播淫秽视频被拘留。其中,一男子孙某某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传播淫秽视频是否触犯刑法取决于传播数量,依据我国法律,不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等视频文件达到四十个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刑事处罚,未达到的则予以行政处罚。
      而孙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不雅视频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最高法等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3人则可能涉嫌利用计算机传播淫秽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违规者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报提及,警方正进一步处理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韩骁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作出规定,但二人行为从道德层面上看确有不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韩骁称,二人性行为发生于今年4月份,属于可追溯期,警方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当事人通过微信将视频传播给朋友,同样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标,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问不雅视频事件]

疑问1:视频中两“主角”违法了吗?
     
视频中的两人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惩处?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文波律师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对于服装店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也存在争议。试衣间属于商家提供给顾客的服务场所,有布帘遮挡,应该是比较私密的。叶文波认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视频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二人的行为确有不妥。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疑问2:这家卖场是否可以维权?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如果最终证实该视频不是这家卖场的营销手段,而视频的传播又造成了该卖场品牌评价的降低,那么卖场可以向该视频的网络传播者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卖场可要求该视频的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昨日,优衣库官方暂无回应。

疑问3:人肉搜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该视频曝出后,网络上也随之出现揭露视频中二人身份信息的帖子。韩骁律师表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我国《刑法》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恰当的“人肉搜索”行为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转自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