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企业员工“被放假”无工资 劳动仲裁称应支付
09.12.2015 16:10
本文来源: 新闻中心
齐鲁网 12月9日讯 (烟台台记者 姜燕)今年以来,不少企业通过安排员工放假的方式,来暂时降低用工成本。在烟台一电子厂工作的小王就遇到这个情况,今年10月15号,企业将包括小王在内的很多工人“放假”回家,之后再未发过任何待遇。
小王认为,“被放假”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导致的,企业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放假期间的待遇。但电子厂认为,“放假”期间职工不为企业提供劳动,不应获取待遇。
据山东广播经济频道《新闻大屏幕》报道,双方协商未果,小王便将电子厂诉至烟台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了小王10月份的工资及11月的待岗生活费,并表示放假期间将继续支付其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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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