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被精神病" 状告公司、丈夫和村卫生院

15.06.2016  07:41




  2012年,丁莉(化名)被工作单位和家人断定患上了精神疾病。之后丁莉的丈夫尹雷(化名)把她送往孔村卫生院。2014年,丁莉以“未实际患病被强行治疗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她所在的公司、孔村卫生院、丈夫尹雷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和卫生院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平阴法院审理后,判决卫生院向丁莉书面赔礼道歉,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丁莉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6岁的丁莉家住平阴,是当地一家服装公司的职工,她的丈夫尹雷是当地某小学教师。2012年7月,因为丁莉经常无故谩骂同事,服装公司怀疑她患精神疾病。经多次与丁莉家人沟通,同年12月10日,服装公司与尹雷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丁莉因个人原因自愿因病到医院医治,住院期间公司垫付医药费,并按时为她缴纳社保,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补助。

  2012年12月12日,尹雷拨打120,以给丁莉查体为由,骗她上车后送到孔村卫生院。丁莉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经过近一个月治疗后,丁莉出院。2014年,丁莉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服装公司、孔村卫生院、丈夫尹雷告上法庭。

  丁莉申请对其2012年12月前是否患有偏执型分裂症进行鉴定。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后,丁莉拒绝配合调查,否认病史记载内容,2015年10月,该机构鉴定意见为“限目前材料与检查,被鉴定人(丁莉)的精神状态无法评定”。

  一审法院判决孔村卫生院向丁莉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丁莉提出上诉。丁莉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司与尹雷以欺骗手段将未被证实患有精神病的丁莉送医,并进行强制治疗,严重侵犯了丁莉的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服装公司辩称,丁莉的丈夫带她到卫生院,经诊断丁莉确实患有偏执性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丁莉丈夫尹雷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根本不属于强制医疗。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整个过程来看,公司并未对丁莉实施强制医疗,丁莉经孔村卫生院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后,该院对其进行了相应治疗。丁莉声称诊治没有依据,并申请对其是否患病进行鉴定,但又不配合接受鉴定,对此,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