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鲁承担业务备案
16.03.2015 12:59
本文来源: 建设厅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鲁承担业务备案 | |||
办理主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联系电话 | 0531-87080815 | |
办理依据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办理条件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来山东省承担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项目的 | |||
申请材料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鲁承担规划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省外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盖章的近3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包含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为A4规格,一式4份;第(一)、(六)两项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第(二)至(五)项材料由申请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备案机关核对无误后当场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次”专用章。 | |||
办理程序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备案机关在备案表上填写同意备案意见,并加盖“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鲁备案专用章”;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在备案表上填写不同意备案意见,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监督电话 | 0531-87907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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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建设厅
16.03.20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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