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

02.09.2014  18:11

  8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自主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合作社发展不规范、违规经营、非法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揽储,甚至携款潜逃等突出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引导规范,对以合作社为名进行的变相银行业务,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清理整顿。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农业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省委农工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供销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8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原则、要求以及农业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为依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开展调查摸底。就是通过采取上门走访、申报核查等形式,对全省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逐个填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摸清目前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的基本情况,这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针对一些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通过签署入社协议等形式,确认所谓“社员”身份,《通知》强调要严格界定合作社成员身份,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否则,一律视为非社员。这是做好引导规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部分是进行清理规范。《通知》明确了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对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要求坚决予以制止,已经发生的,要予以清理和规范,并从资金吸纳、运营手段、资金投放三个方面明确了信用合作的政策界限:

  一是从资金吸纳方面来说,不允许通过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吸收为本社成员的手段,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限期退款;

  二是从运营手段来说,不允许通过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或者通过广播、电视、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或者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已经这样做的,要立即制止、取缔或清退;

  三是从资金投放来说,不允许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通知》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求严厉打击,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是健全管理制度。《通知》从明确成员参加信用合作条件和程序、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及手续、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合理适度控制参与信用合作人数、地域、资金规模、资金投放原则及程序、加强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等方面对引导规范合作社信用合作提出了要求。

  第四部分是构建长效机制。重点是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基层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情况,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农民群众金融知识宣传及教育引导,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各级在充分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一是明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引导规范实施工作。二是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引导规范实施方案,在这里《通知》并没有统一规定牵头部门,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牵头部门。三是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引导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报表填报

  《通知》附件共附有三张报表,在这里需要明确每张表的填制要求及其表与表之间的衔接关系: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附件一),是一张基础表,需要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对每个合作社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核实后,据实填报。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汇总表》(附件二),需由牵头部门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汇总后,逐级上报。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规范情况调查表》(附件三),是为了掌握规范清理情况而设计的调查表,需要在对合作社信用合作进行清理规范基础上,在12月底之前,指导合作社填制本表,然后逐级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