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立法规范开发区建设 明确管委会法律地位
5月26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这意味着我省不久将有新的地方法规对经济开发区规范。
现行条例实施22年 已不适应新环境
经济开发区是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经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我省发展速度最快、投资环境最优、产业层次最高、集约程度最强的经济板块。截至目前, 我省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家,省级经济开发区137家。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开发区管理者的身份一直很尴尬:是政府派出机构还是一级政府?法律上对此从没有明确过。特别是我省省级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等无法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发展环境不够优化。现行《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实施,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要求。比如,该条例规范对象只限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其内容大多已经过时。1998年1月,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山东省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文件层级低,法律约束力不强,起到的作用有限。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规范开发区的法律、行政法规。从2012年起,省商务厅就着手起草《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草案)》,2014年完成初稿。
省商务厅厅长佘春明坦言,现行条例尽管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但未对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管委会缺乏行政主体资格,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很不相适应。
明确管委会 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
据了解,目前,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行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政区合一型管理体制和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均设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实行党政合一。根据各开发区发展规模、所在区域特点、审批时间等因素,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的是省政府派出机构,由所在设区市代管;有的是所在设区市政府派出机构,一般由所在设区市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中,基本都是管委会体制,除少部分管委会为事业单位外,大部分省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体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辖区内行使市级或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直接对市委、市政府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条例(草案)》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这就意味着困扰经济开发区多年的身份问题将得到明确。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8项具体职责。《条例(草案)》还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综合执法作了规定。
中心城区开发区 可并入相关行政区
“当前,我省经济开发区经过几十年发展,在数量上、规模上、产业布局上都需要调整优化。”佘春明介绍,与城市进程相适应,有的经济开发区可转化为新的行政区,有的可并入其他行政区。整合优化,正成为眼下我省众多经济开发区面临的任务之一。
对此,《条例(草案)》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同时,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据介绍,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
针对“重管理、轻服务”现象,《条例(草案)》专门从5个方面12项在服务与保障措施上作了详细规定。比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