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月1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2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政府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政府工作包括政务和事务工作,政府通过事务工作为政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使各级政府及部门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从省政府高度制定一部机关事务管理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保证政务工作顺利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机关事务工作涉及的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机关用地、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管理事项,与机关运行成本密切相关。通过制定《办法》,确定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强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办法》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6章37条,对我省机关事务管理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遵循原则。《办法》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等新任务、新要求,聚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致力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落脚于节约型机关建设,其立法目的就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与此相一致,《办法》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办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关事务工作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能定位和重要作用。
(二)关于机关事务管理的体制机制。本着既照顾当前工作现状,又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各机关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这是我省首次以法制形式明确了机关事务要实行统一集中的管理体制。同时,《办法》既界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又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机关事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旨在建立职能明确、权责统一、分工协作、运转顺畅的机关事务运行机制,形成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办法》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和服务等管理事项作了规定。在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有关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使用“三公经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节能改造、后勤服务等事务编制需求计划;依法依规实行政府采购等。在机关资产管理方面,《办法》确定了机关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资产管理上的职责,并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等规定。贯彻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要求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行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按规定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等。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立足我省实际,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机关后勤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此外,《办法》还对集中办公区共享后勤服务资源,其后勤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针对机关事务工作监督制约手段缺乏、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机关工作人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了约束机制,为机关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