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办理

23.03.2016  1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日实施。《解释》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等6种情形将从重处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6种情形从重处罚

  《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致1人死亡即可入罪

  在《解释》出台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上述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根据《解释》,造成此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阻挠抢救罪同故意杀人

  《解释》明确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幕后老板”可定为犯罪主体

  对于隐藏身份以逃避安全责任追究的“幕后老板”,《解释》首次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这些犯罪的犯罪主体,特别明确“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